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別讓錯誤修法斲傷優良營造業

◎ 陳錦芳

媒體報導國內前二十大營造商多是工安累犯(https://www.twreporter.org/a/construction-industry-violation-job-safety),卻是得獎常勝軍,掌管公共工程的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強調,工程會已推動修法,將業者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規定,停止業者投標政府採購案一年。但筆者認為,此項修法不但不能維護工安,反而可能斲傷優良營造業。

過去營造工地若因安全設施疏漏,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時,因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營造廠商多願意以合理之賠償金額與受傷或致死之員工或員工家屬和解,可請求檢察機關就刑事責任以緩起訴處理,這樣的結果,至少可以避免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現在若於和解後,營造廠商尚須遭到停權一年之處分,對小型營造業者而言,因為涉及的刑事責任縱然起訴後,刑度不高且多可易科罰金或緩刑,乾脆不與受害者和解,另新設立一間公司投標政府案件,導致受害者必須面臨漫長的求償訴訟。至於主要承攬政府工程的大型營造業者,因為管理的是大型工地,有些工項會分包給其他廠商施作,可能僅因為分包廠商或一名員工之疏失發生職業災害,而受害者認為大型營造廠商怕停權故而提出鉅額賠償金才肯和解,長久下去,可能導致大型營造業不願承攬政府公共工程,而不利公共工程的推動。

因此筆者認為,既然發生重大職災的原因,多是因為公共工程沒有編列合理的勞工安全衛生費用及施作工期給營造廠商所致,正本清源,工程會應該要求公共工程都編列合理的費用及工期給營造廠商,並強制要求廠商將費用都用於執行勞安設施,否則即處以高額的違約金,而不是將營造廠商停權導致其無法生存,反而可能影響營造廠商其他員工之生計。至於其他相關的處罰機制,應該於已經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統一訂定,而不是強加在政府採購法內,才是正辦。

(作者為土木技師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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