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被告才有的絕對人權

◎ 盧映潔、簡佳達 

本月十九日司法院院會通過「刑訴法修正草案」,其中修正「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由現行「相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改採「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嚴格禁止法官深夜訊問偵查中聲請羈押之被告。司法院新聞稿一出,高舉被告人權保障的大旗,博得輿論與基層法官一致好評,但卻遮掩了許多基層實務上應被檢視的問題。所謂司法改革,應該是針對司法體系中所有參與者,也包含(院、檢)基層法警的整體考量。目前的司法程序,很大部分是仰賴基層人員過勞地善盡職責,整體程序才能順暢運作

「深夜訊問禁止原則」之主要目的,係為避免疲勞訊問,保障被告人權。然而「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究竟能否達成避免疲勞訊問,真正落實保障被告人權之目的,則不無疑問。其實,避免疲勞訊問應著重「實質上被告應訊時之身心狀態」,而非「形式上聲請羈押移送之時間是否為深夜」。草案所採之「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因嚴格禁止法官深夜訊問偵查中羈押之被告,即便被告接受應訊之精神及身心狀態良好,且辯護律師認為被告有具保可能,欲求法官即時訊問而不可得,被告仍須被留置在法院之候審室(拘留所),從深夜十一點到翌日上午八點,被拘禁長達九小時。而目前多數法院機關廳舍老舊,候審室大多設於地下室,通風不良、設備簡陋,功能上係為拘禁被告,而非休息場所,是否能讓於深夜聲請羈押移送至法院之被告,經由拘禁在陌生簡陋之空間長達九小時,確實得到休息而消除疲勞,達到避免疲勞訊問之目的,還是反而加深其心中對於被拘禁的恐懼,而變相成為另一種取供之不正方法,恐反有疑問。況且在候審室這段期間,按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深夜不得訊問留置之被告,並且被告不得接見親友或律師。如此真有保障被告人權嗎?

此外,目前基層法警員額不足,現行「相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戒護人力已感捉襟見肘,未來如改採「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恐將嚴重衝擊基層法警之勤務運作。實務上,常發生被聲請羈押之被告企圖脫逃、自戕、暴行、情緒失控、擾亂秩序、突發性疾病等情事。改採「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勢必大幅增加夜間不訊問之被告人數,使戒護風險急遽升高,現有法警員額實難以因應。保障被告人權固然重要,也應兼顧戒護安全,司法院及法務部若要採行「絕對深夜訊問禁止原則」,應顧及對基層法警勤務運作之衝擊。當人力不足或者設備不完善時,總有被犧牲的一方。而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員額限制,迄今已快七年,員額人力部分,司法院應向行政院要求重新檢討,並補足人力,避免司法系統各方人員過勞,且應改善候審室設備,讓被告確實能在候審室過夜休息,而非過夜更加疲勞,這都是修法前應先檢討的部分。

(作者分別為中正大學教授、中華民國法警協會顧問及中華民國法警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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