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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中國民族成份登記「只問血緣,不問認同」

陳叔倬/原住民子女的漢父

拿任何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身份証」,都可以看到「民族」欄位。欄位可登記56個官方認定民族,包括漢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漢族之外的55個官方認定民族,亦稱為少數民族,高山族列入其中。日前新聞報導,藝人千百惠(原泰雅族)新領中國身份証,民族即登記高山族。採訪中,千百惠表示「我是來自中國台灣高山族,原本就是中國人。」

藝人千百惠(原泰雅族)新領中國身份証,民族登記的是高山族。(圖翻攝自微博)

每一位中國公民領有身分証者,都強制登記民族,無一例外。外國人入籍者,必須登記「入籍」。不滿意以56個官方認定民族登記者,暫時同意以「未識別」、「其他」登記。 血緣,是中國民族成分登記的唯一條件。中國自清代開始有規範民族成份的相關法規,即以「血緣」為絕對標準。1990年中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印發《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第二點:「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2016年國家民委、公安部公告施行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隨著公告施行,國家民委並提出《政策解讀》:「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我國公民戶籍管理制度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順利實施,事關少數民族群眾各項合法權益的貫徹落實,對於鞏固民族關係、推進民族團結、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意義重大。」

諷刺的是,這種只問血緣、不問認同的「民族成份登記」,恰恰好是破壞民族自治的最大元凶。臺大政治系講座教授石之瑜早在2001年發表〈民族自治的來龍去脈〉,即看破「血緣綁民族登記」對民族自治的傷害。他提出,中國認為民族自治是民族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而所謂自治,是讓具有「民族身份的人來完成民族發展事項」。但中國在2001完成《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後,民族自治卻僅僅聚焦在經濟、財政與社會發展,民族自治地區最重要的工作成了「經濟建設」。雖然《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揭示了促進民族文化這樣的宗旨,但民族自治幹部著實不青睞「民族文化」。民族自治在國家旗幟鮮明的領導下,自治成功的標準只有「生產毛額、收入水平、糧食產量、財政盈餘、資產投資」等經濟成效,而不以「母語保存、文化復振」等作為指標。民族文化為何被忽略,隱藏著一個論述,就是國家認為民族成份只要有血緣即可、文化不重要。當國家領導刻意地強調血緣、並以經濟發展為民族自治的最高價值,倚靠血緣獲得民族成份者極容易有樣學樣,配合國家做出背棄傳統文化的決定。

民族文化為何被忽略,隱藏著一個論述,就是國家認為民族成份只要有血緣即可、文化不重要。(本報資料照)

姑且還不論中國至今不承認國內有原住民族、只承認少數民族,迴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力宣言》,更視其中「依傳統或習俗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原則為無物。即以國際間原住民族自治學理,各原住民族自治政體皆有族人認定標準,血緣絕非唯一標準,甚至認同、文化表徵的重要性猶高過於血緣。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亦揭示「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從而「原住民族成員應由民族自為認定」也應當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權利。遺憾的是我國的蒙藏朋友並未受到此憲法增修條文的保障,至今仍必須沿用清代認定民族成份的血緣單一條件。或許,蒙藏朋友也希望能夠得到身分自主決定權,擺脫中國自清代以降、血緣綁民族登記的桎梏。

至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居民居住証」、「港澳居民居住証」仍沒有民族欄位,廣大的「台胞」在中國無需強制登記「民族成份」。這是台胞証、港澳証上唯一與中國身分証的差異之處。若某一天中國決定台胞証、港澳証使用者同樣必須「民族成份登記」,那時我們還會控訴「高山族媽媽生不出高山族孩子」嗎?依照《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高山族爸爸、高山族媽媽只能生出高山族孩子」。那絕對不會是臺灣原住民族期望身分得自主決定的政策走向。

(作者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助理研究員、史丹佛大學人類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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