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陪審裁判的致命傷:沒有理由的有罪判決

吳志強

Hope for the best and prepare for the worst.(凡事應懷抱最好的希望、作最壞的準備。)不論哪種審判模式,對可能進入審判程序的人民來說,最需要擔心的便是「有罪判決(Guilty)」,因為有罪判決會剝奪人民的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0條規定,有罪判決必須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不論是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的國民法官草案、周春米、張宏陸、何志偉、莊瑞雄等委員的國民法官草案,甚至國民黨所提之參審人草案、鄭天財等委員的草案版本,均規定有罪判決必須記載「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所謂「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是指裁判者不能逸脫證據裁判法則,要依照眼見、耳聞的證據,根據經驗法則、邏輯推演後做成判斷,且除了判斷結果,也需要將理由記載在判決書上。

以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或傷害既遂案件為例,當客觀事實呈現的是被告持水果刀刺進被害人腹部,造成大量出血,因及時送醫救治,被害人得以保存一命時,「被告主觀上有無殺人犯意」就成了「重要爭點」。

上開司法院國民法官法等版本,均在草案第88條規定,法官與國民法官經評議後,不論認定被告成立何罪,均需要在判決書記載、說明理由。

反之,如果是依時代力量的陪審草案第78條第2項及台灣民眾黨之參審、陪審併行草案第86條規定除了死刑外,法院只需宣讀陪審團的評決結果,作為裁判者的陪審團不用、也沒有必要記載任何理由。不知依據何種證據、如何討論判斷,即斷人有罪,您能接受嗎?

不知依據何種證據、如何討論判斷,即斷人有罪,您能接受嗎?圖為正義女神像。(https://pixabay.com/)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曾提到:「The Obligation to Reason Why.」。裁判者有義務去解釋自己作成之判決的理由為何,這一點是為了確保審議過程中的透明化,也對提升司法系統的責任能有所助益。

有罪判決之所以要記載理由,有兩個面向:(一)讓裁判者正視、梳理自己心證形成的過程,到底心證形成後的決斷能不能夠符合自己所見所聞的證據,如果無法由自己所見所聞的證據所推導出來的話,可能會無法符合證據裁判原則,心證過程形成可能有所偏誤;(二)對收到有罪判決、身為被告的民眾,判決有記載理由,才能夠查看、檢視判決理由有無不能說服自己的地方。

有罪判決記載判決理由才能顯示裁判者的心證,也才能讓收到有罪判決的民眾有機會指出判斷過程是否有不對之處、是否有不能從證據推導、不符合經驗法則及邏輯推演的地方,並據此提起上訴。

如果「透明是人權的盔甲、透明才能程序正當」,將來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絕大部分都不會是簡單容易、得以明案速判的案件,且深受國人矚目,判決結果怎麼能夠不對被告及社會說明理由呢?倘若我國立法引進一個外國制度,是跟人民說:「以後如果你進入審判,判你有罪,不用跟你說理由」,身為可能遭受到審判的人民,或是倚賴司法尋求正義的被害人,甚至只是關心司法良莠的民眾,您們能夠接受嗎?

從去年底到今年中,經歷過防疫期間,民眾都應該能夠理解「超前部署」的重要性,假若已能預見到某一外國制度存在的問題點,卻還完全不設防地照單全收,無疑地只是把外國長久存在的問題延燒引進我國。

漢語有句話說:「橘逾淮而為枳」。倘若只為了追求引進陪審制的理想,無視採用陪審裁判所伴隨不附理由的有罪判決可能帶來的問題,或者忽略我國人民可能無法接受沒有理由的有罪判決,就貿然移植,恐怕在實現陪審制倡議者所期待的目標以前,就先帶來各種新問題與弊病!

怎樣選擇才是最融合本土意識的制度,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應能慎思明辨,也期盼決心推動司法改革的掌舵者,以及決定國家百年走向的立法者,能以慎重的態度作成具有智慧的決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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