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逆思》人才?勞工?同條法律,外籍工作者面對的不同保障

當政府制定《外國人才延攬專法》,希望營造一個讓外籍白領能安心就業的生活環境時,也該看到佔外籍移工近九成的藍領移工在台灣的生活問題。

圖片說明/立法院甫於十月卅一日三讀通過《外國人才延攬專法》,釋出多項優惠條件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圖片來源:Flickr)

◎撰文/陳思璇 編輯/傅觀

立法院甫於十月卅一日三讀通過《外國人才延攬專法》,條文內容包含外籍工作者居留時間延長、免繳綜合所得稅、自由轉換雇主、和本國人民享有一樣的退休金和健保制度、擁有永久居留權等。身處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台灣釋出多項優惠條件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相比對外籍白領族在工作待遇上的積極、大幅度改革,外籍藍領——也就是那些平時被社會以「外勞」、「移工」所稱的勞工們——的需求和訴求反倒是緩慢、被動、淡漠許多。除了去年十月二十一日通過的《就服法》修正案,讓外籍藍領免去三年一出境的剝皮規定,那也只是解決了眾多問題中的冰山一角,藍領外籍工作者長期面對的勞動環境、薪資條件、人權保障等問題依然未解。

政策不同 , 是合情合理還是差別待遇?

其實,政府對外籍白領、藍領的差別待遇從一開始制定的《就業服務法》就能發現端倪,《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將外籍工作者依其工作性質做出分類,同樣是外籍工作者,其勞動條件卻有極大差異。

尤其法條《就業服務法》中的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初始目的就是欲管理外籍藍領而設計。以「聘僱許可期限」為例,藍領勞工只能延展至最長六年,時間一到便要被遣返出境,然而外籍白領可無限次數延展,儼然變相擁有永久居留權。

而影響為大的雇主轉換部分(可參閱第53條外國人轉換雇主之規定),《就業服務法》規定白領外籍可自由轉換雇主,也可以一次受雇於兩位雇主,然而藍領外籍不能任意轉換雇主。這種規定造成藍領外籍工作者的生死大權被雇主所控制,即使有不合理情況也只能選擇隱忍,真的無法忍受就成為逃跑外勞。

台大社會系教授藍佩嘉在《跨國灰姑娘》一書中說明了移工的處境,「白領移工是台灣有需要的『外國人才』,是被歡迎歸化的;而藍領移工則被認為是理想的僕人、卻不夠格被稱作台灣的公民。」無論是工作環境、勞資條件、媒體與社會氛圍的汙名,抑或政府以獎金鼓勵民眾檢舉的通緝方式,均使他們在人生地不熟的異鄉活得戰戰兢兢。

「政策」——歧視結構的幫兇

引進外籍勞工的原因是人才短缺,但政府卻認為兩者的技術層次有別,對國內勞動市場和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同,故政策有所不同。最嚴重的是,勞動條件的保障上具有天壤之別。

政府對移工勞動條件的差別對待,並不只有顯示執政者的觀點出了問題,其惡性影響將會擴散到整個社會,因為一個國家的法律長期下來會影響民眾對人、事、物的價值觀,惡法將促使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的歧視得以實踐、蔓延下去。

1948至1994年的南非共和國曾實施種族隔離政策,除了法定上的權利被剝奪,從醫療、教育、到娛樂⋯⋯黑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受到強烈不平等待遇。而種族隔離政策目的即是鞏固白人統治者的社會地位。從南非過往實施種族隔離政策的例子,便可知上游政策是如何影響下游人民的觀念。

儘管南非的例子過於極端,但回到台灣情境,透過政府在政策上對外籍藍白領的差別對待,便隱晦的向人民傳達出了對某些族群的歧視。再加上面臨外國移民時,

本國人民會為了維護自身文化的獨特性不被混淆,而建構出和自己對立面的他者,並以貼上標籤甚至汙名化的方式貶低他者,優越己方,並再進一步建構出一套社會結構,將族群區分為若干,由掌握優勢的本國人民定義孰優孰劣,這樣不公平、歧視的力量將導致結構性暴力的問題。

結構性暴力先由政策建立起骨幹,讓藍領移工在工作環境、薪資條件上都劣於本國人民,再由媒體等從文化面上鞏固這不平等的結構,形塑藍領移工為竊賊、落後民族等負面形象,使得本國人民對自身民族文化產生優越感,而視藍領移工受到的差別待遇為理所當然。

實質式平等 保障移工享有一樣的基本權利

當政府針對不同工作性質的移工制定不同法時,這樣看似合理的舉動真的沒有錯嗎?

不同的職業比較下,依照其替代性高低、對未來產生的效益等標準,本就能合理給予不同的薪資,但這並不代表職業有高低區分,更不表示從事高勞力、低知識經濟性質工作的移工就不該受到基本勞工權利的保障,甚至被視為高犯罪率的象徵,而被層層法條限制。筆者認為,藍領移工所需的不是同薪同酬的齊頭式平等,而是能享有一樣基本權利的實質式平等。

當政府制定《外國人才延攬專法》,希望營造一個讓外籍白領能安心就業的生活環境時,也該看到佔外籍移工近九成的藍領移工在台灣的生活問題。讓為移工友善生活環境,不只是為了吸引移工前來台灣的噱頭,而是真的從移工的立場出發,實現移工在台灣也能享有基本人權,「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希望這樣的風景能在不同勞動階級、國籍種族中都能被毫無差等的呈現。

註解

Galtung把暴力分為「直接性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種形式。

「直接性暴力」(殺戮,殘害,肉體折磨等)和與直接暴力有關的各種壓迫(監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會,政治恐懼的最直接原因。當社會愈現代化,「直接性暴力」就愈為「結構性暴力」所取代。

「結構性暴力」是通過現代社會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制而起作用的,它並不需要直接施加於暴力物件的肉體。Galtung把「結構性暴力」總結為四種表現:剝削(exploitation),滲透(penetration),分裂(fragmentation)和排斥(marginalization)。「剝削」是一種使一方受惠的「勞動分工的不平等結構」,「滲透」指統治的一方通過控制被統治者或對被統治者的思想控制,來占據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離被統治者,將之分爾治之」,「排斥」則是指將被統治者置於邊緣地位。

「文化暴力」則指文化中那些被用來為直接暴力和結構暴力辯護、合理化的內容。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逆思: 人才?勞工?同條法律,外籍工作者面對的不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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