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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復航空難事故調查 兩岸應相互尊重

復興空難事故調查,依相關規定,飛安會並沒有「必須」邀請中國民航調查事故之義務,《國際民航公約》僅以附件規定之,權利也僅限於;查看事故現場、了解有關事實性資料、辨認遇難者、協助詢問倖存旅客,以及接收一份「最後報告」的副本。即使中國受邀參與調查,也不會發生調查主導權凌駕我國之情形。

事故當前,政府若本同理心,主動邀請中國參與調查,並無不妥。然此一爭議的根本問題在於我國已於1974年被排除於國際民航組織之外。近年來,我國欲參加該組織活動每每遭受中國的阻擾,政府在整起飛航事故調查中,尊重了國際條約的規定,反問中國於一月份劃定航路時,是否有依據慣例與我國協商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胡博硯

日前復興航空發生七個月以來的第二起空難,再次讓舉國為之心碎。這次因有多位中國籍乘客罹難。家屬來台處理後事天經地義,復興航空對待家屬不論國籍都應本於誠意全力協助。但中國官方調查機構要加入事故調查一事,卻引發爭議。

有論者認為中國此舉乃是對於我國主權的威脅。事實上,關於航空事故調查,我國訂有《飛航事故調查法》專法規定,依法發生於我國境內之飛航事故,行政院飛安會應負責調查(第6條規定)。「飛航事故發生時,飛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及航空器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第20條規定)。又依同一條規定,「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由此顯見,不論是登記國、使用國等其他國家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均須先得到我國飛安會通知與邀請,始得參與飛航事故調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即便已得到邀請參與調查,依《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其權利並不同於前述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之調查機構代表。換句話說,外國調查機構是否能參與,以及如何參與,都應受飛安會指揮監督。至於有論者提到的《國際民航公約》則無相關規定。

綜上法條所述,飛安會並沒有「必須」邀請中國民航調查事故之義務,《國際民航公約》僅以附件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參與調查,須請求調查主導國家指派一名專家參與」,而權利僅限於;查看事故現場、了解有關事實性資料、辨認遇難者、協助詢問倖存旅客,以及接收一份「最後報告」的副本。由此看來,即使中國受邀參與調查,也不會發生調查主導權凌駕我國之情形。 

事故當前,政府若本同理心,主動邀請中國參與調查,並無不妥。然此一爭議的根本問題在於我國已於1974年被排除於國際民航組織之外。近年來,我國欲參加該組織活動每每遭受中國的阻撓,政府在整起飛航事故調查中,尊重了國際條約的規定,試問中國於一月份劃定航路時,是否有依據慣例與我國協商呢?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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