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育部有容忍學生入侵的義務

◎ 陳秉訓

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乃基本人權,屬憲法和各類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表現」(expression)的方式不僅為言論(speech),「行動」(performance)也屬「表現」的形式。教育部的課綱政策屬公共事務,其有聽取各方意見的義務,更有公開政策形成過程的義務。民主參與唯有政府的資訊公開和意見辯論才能實現。教育部拒絕資訊公開,並且選擇不與多元意見對話,有阻礙民主之行為。因而,公眾對教育部的批評會高升,言論攻擊的狀況必然越來越激烈。無奈,教育部採冷處理,並以激化對立之方式,執意執行違法的課綱。對此,一群高中生選擇於夜間進入教育部建築物內佔領部長辦公室。這樣的行動不應被稱為「入侵官署」,而應視為一種「表現自由」的形式,學生透過佔領部長辦公室的「行動」來抗議教育部的「無感」。當教育部選擇進入「鹿茸」模式時,就應認知公眾反彈的必然發生,而產生容忍「入侵」之義務,如同做為政府機關而有義務容忍公眾的批評。如果教育部想質疑學生,那也請說服我們,你們政策的錯誤做造成的損害是遠低於教育部內的財產損失。財產損失可以賠錢,但政策錯誤的後果你們有能力負責嗎?

 圖為中學生帶梯子爬過鐵欄杆闖進教育部大樓。(記者王冠仁攝)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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