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麗珊
從二○○五年開始,我就是警政署「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委員,十年前我就提議警察招考應該取消性別限制,但為兼顧專業能力,在招考時必須訂定:一、考試科目,二、性向測驗,三、體適能測驗。
圖為女警宣導勿酒後開車。(資料照,記者林欣漢攝)
十年來,警政署對這項議題沒有精進作為,依然遵循考選部一般公務人員的體適能測驗,造成很會考試的女生大量湧進警察專業職場,但在體適能上卻有許多女警無法承擔警察職場上的專業要求;此外,個體在從事某種事務之前,對學習該事務所具有之潛在能力的性向測驗,也一直無法建立。每次到警政署開會,承辦人墨守成規、不願動手試驗的心態表露無遺,只好藉由報社一角,希望督促作為。
性別正義包含平等與差異,依據平等原則,考試一致,體適能也應該一致;依據差異原則,男女體適能不一,所以應該以專業能力為考量標準。例如,二○○九年我到美國參與警察學院的課程時,他們的特勤組人員就表示他們從來沒有性別限制,但因為值勤時必須配戴頭盔、盾甲、長槍、眼鏡、防毒面具等約六十五磅(廿九.五公斤),所以女生較少通過集訓。一個值勤員警的基本裝備穿上身後,追捕歹徒的常模參照測驗,我向警政署提了十年,不是不能而是不為。
目前已有許多先進國家採用善意的「職業資格限制」(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BFOQ)和「性別以外的合理因素」(Reasonable Factors Other Than Sex, RFOS),做為用人取才與避免就業市場歧視問題的配套措施,警政署是否還需要再等十年?
(作者為警察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