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愛屋及烏 虐貓及人

■ 廖林麗玲

虐貓事件引發愛貓網友群起撻伐,但由於台灣對此類行為處罰實在太輕,根本無法嚇阻變態行為再次發生。

從一八二二年英國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主要指馬、豬、牛、羊等)的法律「馬丁法令」以後,法國亦於一八五○年通過反虐待動物法律,隨後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和荷蘭等歐洲國家也相繼訂立反虐待動物法案。美國於一八六六年更通過被認為超越英國的「反虐待動物法案」,因為它禁止虐待所有的動物,包括野生動物和家養動物。現在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動物的生命價值已逐漸被法律所承認。

有人或許會問︰一隻貓值得大家這樣大費周章的討論嗎?心理學家的研究顯示,許多連續殺人犯都曾有虐待動物的經驗,甚至虐待動物成為他們日後殺人的「訓練」!

由於國人的傳統觀念將貓狗等小動物看作是低人一等的畜生,因此並不重視人類與動物的關係。西方十分崇尚動物權利論,認為人與動物是平等的。這樣的理論讓西方人將動物當作是和自己同等的生命對待,也為國外動物福利組織提供思想基礎。國際動物保護團體已於二○○○年提出「動物福利普世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 the Welfare of Animals),希望推動聯合國層次的人道關懷,強調尊重人的天賦權利的理由,同樣適用於動物。

聖雄甘地的名言:「從一個國家對待動物的態度,可以判斷這個國家及其道德是否偉大與崇高。」雖然台灣成為地球上第五十四個立法通過「保護動物」的國家,但該法對寵物受虐待甚至宰殺的罰則僅是罰款,並不足以使人心生警惕。尤其對動物「騷擾、虐待或傷害」的焦點應是程度、真實性及如何發生的問題,但台灣「動物保護法」卻著重於虐待或傷害是否為「必要」、「有故」或沒有「惡意」。這些用詞都可能成為犯行的保護傘,或是執法官員瀆職或甚至是不作為的理由。我國應參照國外法令儘速立法,否則在執行時將有無法令依據的窘境。

(作者為歐盟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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