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澄社評論》學術研究倫理審查之商榷

◎ 畢恆達

隨著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陸續訂定學術研究倫理守則之後,科技部也要求只要涉及人的研究,包括觀察、訪談、問卷調查等方法,都必須通過研究倫理審查,還計畫將此要求延伸到博碩士論文。審查類別有幾近零風險、微小風險、高於微小風險三種。這些要求已落後西方學術界數十年,卻也沒有吸取西方的教訓。

科技部授權幾個經過認證的學術倫理中心負責審查,如果是有微小風險,審查費用大約是一萬五千元,我懷疑研究生如何負擔。檢視審查項目與要求,比較集中在隱私、傷害、欺騙等議題,尤其是知情同意書的擬定。

但西方學術界早已不認為一次式的研究前簽署知情同意書可以確保研究倫理,轉而認為研究倫理是一個研究者與田野持續不斷相互理解、協商的變動過程。傳統的同意書明顯簡化了原本複雜的田野。再者,研究前的審查制度,已經讓某些議題或是由於研究者的自我迴避或是通不過研究倫理審查,而愈來愈少,例如蹺家青少年、販毒/吸毒、公共性行為等。

國外已經發現研究倫理審查造成的後果,包括只研究弱勢者(有權勢者不簽同意書);文本分析(大都不需倫理審查)取代了田野研究,結果政府因不瞭解實際的社會行為而無法訂定具體政策(如愛滋病防治);難以進行長期的比較研究(因為規定論文發表後就要將經驗資料銷毀)。

研究倫理當然重要,但是強制的IRB倫理審查恐怕不是最好的解答(日前發生的假帳號、掛名的撤稿事件,就無法藉此制止)。比較好的做法是,大學研究方法的課程應該都要講述研究倫理(包括個案討論)、論文研究計畫書也應撰寫處理研究倫理的方法(由指導教授、外審委員把關),而研究成果發表後的共同監督,可以讓違反倫理者付出代價。

研究倫理除了隱私、知情同意之外,還有許多其他議題,像是文獻引用不當、性別/種族歧視、造假、研究者與田野關係等,不見得能夠在研究計畫階段經由審查解決。與其成立研究倫理的審查單位,還不如成立研究倫理的諮詢單位,讓研究者隨著研究進行而遭遇的問題,能有專家學者幫忙,以確保論文的品質。一個有深度、可以回應社會問題的論文,才真正合乎研究倫理的要求。

(作者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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