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平議水保法修正草案

◎ 張炎銘

行政院通過水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水庫集水區內除須特別保護者要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外,其餘鬆綁;環保團體痛批此為「亡國之法」,個人認為,不實際的苛法只會造成民怨,鬆綁後若能確實執法,才是正道。

為了保護珍貴的水資源,相關保護區的劃設絕對有其必要;但目前保護區的劃設實在種類太多又混亂未整合。除了依據水保法的「特定水土保持區」外,依照自來水法,經濟部劃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而依照飲用水管理條例,環保署也劃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不少是重疊的。此外,依據水污染防治法還有「水污染管制區」;而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還有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的「水源特定區」。林林總總,即使水保法鬆綁,不劃定特定水保區,這些水庫集水區還是受其他保護區、管制區所規範;而即使不屬上述限制區,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庫集水區內的開發行為,還是要經過治理機關的同意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

全國有水庫九十六座,有不同的態樣,試問:石岡壩與石門水庫需要相同的開發管制嗎?原法規要求水庫集水區都要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反而是影響民眾權益至鉅的苛法。事實上,有不少水庫連集水區範圍都還沒劃設公告呢!

(作者為水利單位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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