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奇璋
針對貴報登載「民法法定利率五% 該改了!」提供個人在美、台工作經驗看法。
在我國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中(如車禍、醫療疏失導致癱瘓),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上,最大部分是關於勞動能力減損(及未來收入的減損)。損害賠償制度既以填補損害為宗旨,為了避免當事者不當得利狀況,必須衡平真實的賠償責任。以國內法界人士引用多年的「霍夫曼公式︱︱計算未實現權利金額」為例,不知是何時產物,其相當簡單,筆者在國外也未曾聽聞此公式。但衡平真實勞動能力減損所需考慮的,應不只是「折現」五%或一%而已(雖作者另提及所得稅與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另外還有下列變數也應一併考慮:
一、應得的退休金(加項)。
二、請領勞保失能年金(減項)。
三、可能的壽命減損(加項)。
四、其他可能的物價指數、調薪、相關工作支出,如交通、衣服等。
考慮變數越多越完整,計算就越周詳;可能實際領到數字差額也就越大。這的確是進步性思考,在面臨國人自我權益意識提高之際,不合時代的觀念、做法,皆該更改;這些相關突破也需法界人士觀念上認同。
(作者為美國精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