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盈正案謝青良雖遭約談,卻以區區兩百萬交保,不僅凸顯主管機關監督不周,更暴露出檢方對金融犯罪的輕忽與怠慢。
謝青良雖為私人投資公司的從業者,但因是政府授權代為操作政府基金,應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經政府委託而從事公共事務者,致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也因此,若利用人頭戶炒股,不僅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的內線交易罪,更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涉及更嚴重的貪瀆罪行。
依此而論,檢方在面對謝青良及其前妻所擁有的豪宅與龐大財產時,自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的規定,針對這些來源不明的財產要求被告說明。若無法說明或說明不合理時,不僅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檢方更應調查,是否藉由代操股票而謀取私人之利,致觸犯法定刑動輒七年以上的公務員詐取財物與圖利等重罪。
惟觀盈正案的發展,身為主管的金管會,未能防範於先,已有所失,案發之後,甚至試圖私了,若非立委與輿論的指責,此事件恐將石沉大海,如此消極的態度,即使無包庇之心,也難卸監督怠惰之責。更糟的是,此事件早在二○一○年就已爆發,檢調機關卻遲至現今才開始偵查,甚至於十月初,還以罪證不足簽結,實令人錯愕與不解。
如今,即使疑似洗錢的資金已遭檢方凍結,但到底有多少資金已經外流、還能掌握多少事證、能查到多少共犯、甚至是否有政府高層的包庇或介入等情事,必因調查的遲緩,而陷入蒐證上的障礙。更讓人費解的是,面對行為人坐擁上億豪宅與龐大的不明財產,卻僅以區區二百萬交保,如此低的保釋金額,與其財力及所犯罪責顯不相當,欲防止其逃亡,恐是緣木求魚的想法。
更何況,此種具有結構性與集體性的金融犯罪,恐非謝青良一人所能隻手遮天,而必有其他共犯存在。如此輕率的交保,不正是在告誡這些潛藏於幕後的影武者,趕緊去串供與滅證,則刑法在面對貪瀆與金融犯罪所設下的重刑對待,到頭來,恐又是一場空。(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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