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57萬人遭侵權 當然要補償

◎ 陳志斌

陸一特以五百公里大行軍方式,於十月二十二日從屏東潮州點燃怒氣之火後出發,並串連全國各縣市陸一特人員,以接力方式沿著台一線道大行軍,最後定今天中午在台北自由廣場大集合,目的在爭取公道與合理補償。回顧國防部於民國五十六年至七十五年,僅憑四十八年修正公布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規定,針對高中職以下徵男,實行陸一特三年兵役總計約五十七萬人,確是違法之舉。

依當時兵役法第二十一條:「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必要時得依第三十八條辦理臨時召集;但國防部捨棄兵役法第二十一條,而逕以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臨時召集,致當時補充兵役僅服三至六個月,而陸一特須服三年兵役,彼此役期落差兩年半以上,有違法律平等之精神。

另外「臨時召集之範圍」,國防部在無明確法源依據下,憑什麼僅施行高中職以下徵男,可能面臨陸一特多服一年兵役,而排除大專以上的徵男免除陸一特兵役,不知國防部的公平與正義何在?

平時現役補缺,國防部卻以兵役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士兵得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藉教育召集充當臨時召集,或破除兵役法第四十條臨時召集後備軍人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役、常備兵預備役之順序遞補之規定,此一錯誤性的引用條文,確有違反法律公平正義原則,並欺騙陸一特之嫌。

陸一特三年兵役,國防部確有誤用兵役法令,明顯違法且於法無據。現馬政府以陸一特擴大延伸補償及於海、空軍三年役期,將衍生補償不盡的援引效應,藉此混淆視聽與危言聳聽,目的在製造陸一特補償是不公不義且危害國家財政,進而達到國防部過去長期所犯侵權行為,最後不用補償,也如江國慶案無人須負法律責任。

請問馬政府,當時兵役法第十五條海、空軍服役三年是依法有據且無侵權行為,實不能與陸一特被侵權可混為一談。為追求兵役公平正義與合理補償,並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陸一特應該補償適當金額。(作者為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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