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加薪屬重大事故?

◎ 鄭文昇

行政院拍板定案決定替公務員加薪三%,所需經費要以追加預算方式辦理。撇開公務員應不應該加薪、政府有沒有能力替公務員加薪的問題,行政院打算用追加預算方式辦理加薪,其實並不符合法令規定。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主計長石素梅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答詢時指出,軍公教加薪是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作依據,民國六十五、七十、七十九年加薪時,都是據此編列。試問,公務員加薪是「重大事故」嗎?以此為由來追加預算根本與預算法之規定不合;至於以前按此方式追加編列相關預算,所以現在就循前例辦理,也是找理由硬拗而已。以前錯誤、違法的作法,現在還要按往例繼續做嗎?以前做錯過,現在就可以繼續錯?實令人不敢苟同。不過現在政策已定,勢在必行,到時候勢必會在立法院強行通過,至於方式違法與否也沒人在意,而主計長也沒有專業堅持,只是盲目地替政府政策辯護,不過是為通過加薪找些理由搪塞罷了。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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