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無薪假 必要之惡?

◎ 林尚榮

人事管理制度創新之難,在於它不能違法或背離人性。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有休假都應給薪,沒有所謂的「無薪假」。只是當時的氛圍下,多數勞工想保有工作就好,所以「主動」配合人資單位,合演一場表面合法又能讓公司渡過難關的戲碼。問題是,無薪假之外,就沒有替代方案嗎?

有的!欠點辦法。在無薪假「發明」之前,國內有傳產就是這樣因應景氣循環的。例如,每月上班十五天,扣除假日還多休的十天(所謂的無薪假部分)改記欠點,等景氣恢復時再加班還回來,員工薪資一毛也不減;只有極少數者,事後因退休或自願離職,所欠的點數才會被結清。如此兼顧法理情,或才可稱為創新。

吳揆稱無薪假為制度,頗有日後可比照之意,相當不妥。以當時進行裁員並實施無薪假的某科技大廠為例,該年的EPS還高達三.八六元,就分配的意義來說,該公司的無薪假只是讓帳面好看,把應當支付給員工的薪資節省下來,變成股東可以分配的盈餘。這樣的創新,是在創員工的心。台灣的所得惡化,自此又多開了一個管道。

「無薪假」顯然不是好的解決方案,對某些大企業來說更非必要之惡,甚至有濫用之虞。為政者想要拿出一套真正合法、合理的彈性制度,以便下次風暴時勞資雙方有所依循,必須再另起爐灶。

對於遊走法律邊緣、開台灣惡例之先的無薪假,吳揆不但不予導正,還公開讚頌有加;事後又不去請教勞委會等專家,只怪國人不懂其幽默。狡辯如有諾貝爾獎,該頒給他!

(作者為上市公司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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