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新聞局來函

二十二日劉進興先生「新聞局糟蹋公視法紀實」一文,本局藉此機會說明,盼能釐清各界疑慮。

本局十八日所發布之新聞稿,係援引公視法第十七條規定原文,說明公視代理董事長之互推程序,並非劉先生文中所稱本局企圖以新聞稿介入代理董事長之認定。事實上,基於前揭尊重公視法規定之原則,本局八月十日所發「洽悉」公函即僅是表達對公視董事推選代理董事長知悉確認之意,並非表示同意與否,也無「介入」公視營運的用意,此點應予釐清。

再就公視監事會的職權範圍部分,公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明白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劉先生文中提及的「經費財務稽察辦法」,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八月十六日裁定文,應是規定監事得稽察董事會「經費使用及財務管理」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該裁定文亦已明白指出監事會的職權以稽核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