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狂牛病理賠? 難!

◎ 羅俊瑋

據行政院長與衛生署長表示,如消費者因食用美國牛肉導致狂牛病而生之損失,可由食品責任保險中獲賠。真的嗎?

按保險之求償,請求權人應證明損失係與保險人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具有因果關係之存在,當然於特定狀況,可將舉證責任倒置。然而如因食用具有狂牛病因子之牛肉,自食用至發病日期有相當長久之潛伏期間。一旦發生此等不利之結果,消費者需得以證明其所食用之牛肉係具有前揭因子之存在、為某業者所販售,且為某保險人所承保者,方得請求保險理賠。

然實際上,消費者不可能於每次購買牛肉時均記載係向那一業者購買,且留下相關證明。且更困難者為,除非消費者僅食用一次牛肉即染上該病症,否則其必須證明係那一次食用之牛肉因而產生病症之結果。如消費者無法就前揭因素負舉證責任,保險人必定拒賠。

復就我國法院實務觀察,食品瑕疵請求損害賠償之案件,其大部分對於因果關係之證明均相當困難。如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三號、八十七年訴字第八十三號判決:賜多利免疫奶粉皮膚病變事件;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民事判決:彩蛋捲沙門氏菌食物中毒事件;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二號判決:胎盤素、膠原蛋白致胎兒死亡事件;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九號判決:麗得塑減肥食品致身體不適事件等,均係因原告就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因此敗訴之判決。

以前揭案例之觀察,果真消費者因食用具有狂牛症因子之牛肉導致相關之損害,其難以向保險業者請求相關產品責任保險之理賠。因此食品之產品責任保險對於食用具狂牛症因子之牛肉案件,並無任何實際意義之存在。

筆者建議,最好之方式為禁止具有該危險因子之牛肉進口,如因某些原因無法拒絕進口,應設置如藥害救濟補償基金之方式,消費者始得就所受損害獲得少部分之賠償。

(作者為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博士候選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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