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媒體 請公私分明

◎ 葉玟妤

在人與人共同生活的社會關係中,可以分為公領域和私領域兩個部分,每個人在他私人的生活事務與領域享有獨自權,不受他人侵犯、不受不法干擾,隱私權是天賦人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是這種公、私領域的區別,在動態進行的新聞事件中,不容易清楚的劃分。

在民眾控告媒體侵犯隱私權的案例中,法院判媒體敗訴的情況,多半是「非新聞事件」、「媒體報導侵犯私領域」等等。不過陳幸妤這個案件比較棘手的是,媒體因為追逐報導新聞事件,使得她私領域受到侵犯。

媒體有錯嗎?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誠。可是報導新聞事件為媒體的工作,媒體有「正當理由」跟追新聞事件的人事物。

陳幸妤有錯嗎?陳幸妤不是公眾人物,她頂多是公眾人物的家屬,她的一言一行沒有必要接受媒體成天用放大鏡檢視的必要。但是扁家涉入洗錢疑雲,這起全國矚目的案件,扁家成員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而陳幸妤又因為易受激怒的性格,稍加刺激,就可以製造絕佳的新聞效果,是扁家最有新聞賣點的人,當然淪為媒體追逐的焦點。

生在扁家,不是陳幸妤的錯,扁家成員涉入洗錢疑雲,陳幸妤有義務配合檢調的調查,並且接受公眾的檢視。但陳幸妤的身分除了是扁家成員以外,在工作上,她是專業人員,是個「認真上班的老百姓」。在家庭中,她是媽媽,要保護自己的小孩不受外界干擾。這兩個部分,是她的私領域,媒體無權監督。新聞自由必須以公共事務為基礎,媒體有報導的職責,媒體也有尊重他人隱私的義務,超過公共事務的領域,不再是新聞自由的範疇。(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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