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監察權給在野黨

■ 曾肇昌

司法權與監察權都是以懲治不法之徒為其主要對象,在國家的政治建設中,僅具有「淨化」的作用,只能消極的「除弊」,不能積極的「興利」,但對於「保障民權」與「鞏固國權」所負的使命,其意義特別重大!

政府在勵精圖治,刷新政風的期望裏,凡負責執行政策計畫的各組人員均應忠誠奉行,絕不容許發生「營私舞弊」和「枉法瀆職」的情事,否則,將使整個良法美意依然落空。必須監察權與司法權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其「嚴懲貪墨」與「澄清吏治」的功能,方可形成清明的政風,以振奮民心士氣!

司法權的行使,大都是被動的,均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惟監察權的行使,其對人的「彈劾」與「糾舉」,以及對事的「糾正」與「調查」,都不須被害人或關係人的具名指控,就可以自動根據風聞而進行。

監察委員應有服務的熱忱,肯管事、肯說話,要有超人的勇氣,不畏苦難,不避權勢。

古人把監察工作譬作「風霜之任」,是說那種秋風和秋霜富於肅殺之氣,而無取於唯唯諾諾。

監察權的行使,既對執政者的糾彈為務,因此,監察委員允宜由反對黨的人士出任較適當。否則,若同屬執政黨的人,必對「失政」予以護航,不能發揮「公正糾彈」的任務,亦未能實現「防腐」的功能。

馬英九在總統大選之前,一再主張行政權及立法權歸國民黨主掌為「完全執政」,負國政的「完全責任」。對於其他三院即司法、監察、考試等獨立機關,要用非國民黨籍的人主導,落實「和解共生」,發揮「五權憲法」的功能!因此,獨立機關的「中立」功能,必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尤其是監察院,旨在糾彈或糾正執政的「人」與「事」,自不能由同黨的人出任,以免「官官相護」,即失監察權分出獨立行使的理想!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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