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俊瑋
爾來最高法院就人身保險契約允准強制執行之裁定,於社會掀起相當騷動,進而國會要求專案報告後,更將此問題推向高潮。社會賢達,贊成者認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反對者認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受損。
然此均無重大違誤,但或有所偏。個人認為社會事務,應從整體觀察,不可偏執單方,方得求其妥適圓滿,並化解各方衝突。
就此問題之根本,司法實務已確認按人身保險契約得主張之權利為財產權,已難爭議。因要保人依法係契約主體,積欠債務,債權人得依法主張,使債權獲致滿足。而人身保險契約並非單純財產權即得一語帶過,實有複雜結構。其或涉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復有否指定受益人,或有將其變更權放棄之問題。
進而現今保險契約設計錯綜複雜,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多寡、甚至全無之問題。因此執行法院按當事人請求,對保險契約進行扣押、解約與換價之過程,依法應採適宜方式,按比例原則,考量各方權益,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始得求其畢竟全功。
然現因案件量遽增,執行法院陷於各項不足,或未得細辨契約內容與各方利益均衡,致使各方難以滿足期待。就此果得有機關依法提供參考指引,協助執行法院作業,雖或未能解決全盤爭議,但將可降低爭議發生。進而保險業者基於對於客戶保護,應主被動協助客戶依法提出救濟方法,此方能符合公平待客之道。
再而,從業人員應了解保險真諦,專業提供服務,切莫誤導保戶將保險作為不當工具,方為正道。
(作者是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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