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工業區再造 須官民合體

■ 陳麗瑛

我國目前合法工業區共七九一八三公頃,其中由經濟部工業局編定者約占四十五%;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者二十七點六%;在區域計畫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迫於接受既成事實而接受為工程建地的零星工業區佔二十二點五%(其餘五%為早期之加工出口區與現代化之科學園區),為目前亟需調整再造之對象。

日前經建會座談會上,由荷、英、日專家所簡報各國如何將傳統已污染工業區,改造為生態及環保兼具的現代化工業區之經驗,點出「在地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中央和地方又有一套永續財政支援制度」,是促成工業區再造成功的關鍵。

例如,北九州市所完成之日本第一座Eco Town(生態工業城),乃辦公室自動化設備廠、家電廠、日光燈、汽車大廠產業合資成立廢棄物再生利用廠;在中央及地方聯合長達八年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經費補助下,而有了今日獨立運轉之成功案例。這些再生工廠目前更成了日本中小學童環保教育的最佳旅遊教學區。

政府保證財務計畫的永續性,及由企業經營效率所共同帶動的區域均衡發展政策,及租稅誘因機制,是促成工業區再造與產業區域均衡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以往公共建設由於缺乏企業參與(從規劃階段就應開始),立法委員或地方民代對公共工程預算的分杯羹陋規,誤導了許多政府資源的分派。

產業永續發展的競爭力,宜建構在非物質、軟性、服務風險管理等類企業經營力上。若地方政府效率難以短時間改善,引進愛鄉土但已是國際級企業之經營管理效率,是帶領地方政府官員學習成長的最佳方式。二○○○年以來,由於政黨輪替之政治角力,是多項建設財務無法連續之關鍵因素。

因此,筆者建議:

一、工業區再造(不論是解編成住商、文藝使用,或升級為現代化園區)均應改採由下而上的提案方式,中央組跨部會審查小組評比,一年只選三至五處個案施行,先以試點經驗累積修法應考量之重點。

二、中央與地方預算之執行,應立法明訂需維持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用於連續性公共建設及管理經費。並對上述評選出之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之工業區更新及產業再生方案,提出分年分期公共設施建設計畫,保證財政支持年限,才不會發生污水下水道等短期看不到政績,但長期卻很重要之工程中斷之政治干擾。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率以三十%~五十%為佳。亟需企業再生之縣市,所獲中央補助比率可達八十%(若此種試點成效不錯,政府則可進一步修改財政劃分法)。

三、對工業興辦人願奉獻其所擁有工業區土地,投入地方產業發展者,應享另訂之獎勵誘因機制,尤其是帶動研發型產業群聚回台投資者。

希望這樣的立法,有助於改善政治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限資源誤用之不良現況。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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