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惠峰
報載藍委準備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行政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若有虛偽陳述,最重可關三年、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接受總質詢時若有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官員反質詢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固然加強國會對於行政權的監督,然而觀此草案,與英美等國仍有不同,宜審慎為之。
藐視國會罪起源於十七世紀的英國,當時係強調國會的權威性,建構人民於君主立憲制度下,重新審視國會角色,其後美國沿用,強化國會立法權,透過委員會的聽證制度,收集資訊,立出符合國家社會的律法。
反觀目前草案,除規範聽證會的答詢外,還包含總質詢時的詢答,處罰範圍過於廣泛,相較於聽證程序事先須擬訂範圍及題目,參與人員能充分準備,總質詢時,立委問政天南地北,官員如何事先預備而避免答詢時有所遺漏?而被誤為隱匿或虛偽陳述?
另對於官員反質詢之處罰,不僅難以認定易生爭議外,反質詢除違反辯論規則外,並無任何實質上的不法,亦與形成立法意見無關,處罰此類行為,係要求行政官員對於立委的尊重,將「道德法律化」的立法作為,顯然欠缺正當性。相對地,部分立委以不當言詞羞辱官員,博取聲量的質詢方式,在道德上同樣觀感不佳,是否也要加以規範?而不是躲在「言論免責權」下。如此才能彰顯行政及立法機關間的相互尊重,建構良善的社會風氣!
增加國會監督量能,雖是民主國家常態,但是任何職權的設立,都必須有其正當性,才能達到立法目的,不當的立法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後遺症,宜審慎為之。
(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