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裕強
「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特別是至親無辜被殺者,每逢清明,總有「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語淚先流」之傷悲,孰令致之﹖孰應責之?為了伸張無辜死者不幸的正義,「死刑」是必要之惡,有其繼續存在之必要。
為了極小化無辜被殺的人數,以及免除民眾莫名被殺的恐懼,「死刑」是維持治安的必要手段。漢高祖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考量治安,約法「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快速安定民心,穩定政情。「殺人者死」的概念若能落實於國中或高中的公民教育課程,使其深植於莘莘學子「犯錯就應付出代價」的認知,也可減少血氣方剛的殺人衝動,避免「國中生割喉案」或「捷運殺人案」的憾事發生。當然,「殺人者死」是約法的通則,若是因自我防衛、保護至親好友而被迫殺人,殺人者未成年或是精神病患,則屬於例外,不以死罪論罰!另外,為避免執政者濫權剷除異己,重蹈二二八白色恐怖,凡無殺人事證之被告,也不能懲處死刑!
或有人道主義者基於「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或是「奪取一個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理念而主張廢除死刑。筆者擔心死刑廢除只會讓殺人犯認知反正不會被判死刑而有恃無恐,「只要我不爽,大不了殺人」,使無辜者暴露於隨時被殺風險。況且殺人犯奪取生命,對被殺者已無人道可言,絕不能用人道理由逃避「一命換一命」的天理!廢除死刑,被殺者的親人絕對無法捱過內心悲傷的坎。
「死刑」是保護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生命的紅線,唯有讓人對「死刑」戒之、慎之,才能達到「死刑」減少無辜被殺死亡人數的立法目的!若是故意踩紅線殺人的惡徒,只能成全其作死之心,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
(作者是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學術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