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通訊投票變成通敵投票!

◎ 莊勝榮

「中國黨」立委推動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遭抨擊違憲後,在政權飢渴症下,要修法「通訊投票」。但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一二九條規定,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使。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在國外的選民需「返國」投票,已排除通訊投票。

號稱博士一牛車的「中國黨」,自詡憲法專家一大票的「中國黨」,焉不知在中國境內的台商,如果以通訊投票,能享有完全的通訊自由嗎?自由意志不會受當地共幹左右嗎?在別人的屋簷下能不低頭嗎?到底是台商在投票,還是敵人在投票?明眼人一看即知,將來是共產黨幫台商投票選台灣總統,您說荒唐不荒唐?

既然憲法規定無記名投票,旨在保障行使選舉之秘密性,避免受干涉。所以自從台灣有選舉歷史至今,選民哪一次不是在附有遮簾的「ㄇ」字型投票區裡圈選,避免他人偷窺以確保秘密性,且不能在選票上署名,否則視為無效票。立委何德何能凌駕憲法之上?腳踩著憲法欲奪取政權,會贏得政權才怪!

通訊投票(又稱不在籍投票),必須將信封蓋章或署名投遞到選舉委員會,如何擔保其秘密性?又如何避免他人冒用名義盜刻印章投票?若因而影響大選結果引發糾紛或暴動,誰來負責?親自去投票所投票,都有人質疑舞弊了,遑論通訊投票,難道要把通訊投票變成通敵投票嗎?

筆者卅多年前去美國參訪選舉,他們的通訊投票有其必要性,因為在海外工作之選民(包括駐海外軍人)非常之多,行諸多年,且無違憲問題。欲行使通訊投票的美國選民,需先到選委會簽名,以利選委會核對寄信回來信封簽名之真偽。台灣是印章及簽名並行之國家,印章易遭盜刻,且無此種核對制度,如何確認選民之真偽?況且,還有破壞無記名投票之秘密性的違憲問題。美國上次川拜之戰,有人質疑通訊投票之選票被人在信箱內燒燬或偷走,最後不了了之。在台灣若實施通訊投票,被判決違憲,或選票未抵達選委會,誰來負責?

政客是為了下一次(選舉),政治家是為了下一代。把通訊投票當作取得政權之提款機,除了違憲外,選民應該已看清楚,主張者絕非為了下一代,而是為了下一次(選舉),這幫人是政客還是政治家?答案昭然若揭。

(作者是律師第三屆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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