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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調解筆錄等同判決 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騎機車的陳姓少年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15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一半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 (記者林嘉東翻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刑案調解成立,被害人毀約不撤告,怎麼辦?被告若要預防被不講信用的對方「突襲」,律師何皓元建議,被告與他人調解成立時,被害人若已同意撤告,最好在調解內容中載明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旨,經過法院核定後,即可直接視為調解成立時已經撤回告訴,更能避免後續因反悔而再產生紛爭以及花費時間、金錢。

被害人若已同意撤告

調解內容載明免紛爭

何皓元表示,為有效解決民事、告訴乃論的刑事糾紛,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到鄉鎮區公所進行調解,一旦兩造在調解委員面前達成「調解成立」共識,調解委員會將作成的調解筆錄送法院核定,只要無牴觸法令、違背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等情,調解筆錄即等同確定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雙方也可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亦等同確定判決,只要對方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即可持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何皓元指出,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何皓元說,如果被害人不遵守約定,於被告履行調解條件後,仍不依約撤回告訴,法院雖不能強迫被害人撤回告訴,但本可依職權就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各罪,斟酌個案情形,認為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時,為免刑之諭知。本案雙方已經將撤回條件(賠償十二期)寫入調解條件中,法官本於法律規定及職權為如此裁量,更能於個案中平衡及實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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