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蔡宏政/碳權、碳稅/費與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政策邏輯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碳權交易所開市,從此台灣的碳權交易有了正式的管道進行買賣。圖為設於高雄軟體園區的台灣碳權交易所。(資料照)

蔡宏政/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所長、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主任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碳權交易所開市,從此台灣的碳權交易有了正式的管道進行買賣。「排碳有價」從概念討論具體化成為一個真金白銀的交易行為。接下來,台灣的碳費自二○二五年開始徵收,但計算碳排的期間則從二○二四年開始,歐盟的CBAM憑證費用自二○二七年開始徵收,產品碳含量則以二○二六年開始計算。面對這一波波的碳成本來襲,企業界有著兩種差異頗大的反應。一方面,首批購買碳交所碳權的企業幾乎都明白碳權交易所交易的是自願性碳權,只能用在碳中和。事實上,這些企業不只對自己公司內部的碳成本結構知之甚詳,有些甚至於已實施高水準的內部碳定價,讓公司內不同部門拿出自己的預算經費,真槍實彈把自己的碳排變成會計項目,從而激勵員工把減碳當成資產。但另一方面,有些工商團體則繼續期待政府能做出安排,讓國內外自願性碳權可以抵扣即將開徵的碳費,甚至於CBAM費用。但這種想法是把碳定價的三種制度(自願性碳權交易、強制性的碳稅費、總量管制與核發量交易),以及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全部混淆在一起所導致的誤解。

為碳排放定價的方式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政府的強制要求下進行,以公權力為基礎,具有法律約束特性,因此可以稱為強制性的碳定價,例如碳稅/費與歐盟的總量管制與核發量交易(EU ETS)。它的有效性是由國家公權力來保證,因此理論上各國的強制性系統是可以通過國家之間的經貿談判來達成抵扣的關係。如果台灣的碳定價制度要國際接軌,那主要是指強制性定價這一部分。

第二種是不在政府管制要求之內,由企業、公民團體或個人自願地執行了減碳或負碳作為,從而獲得可以排放等量二氧化碳的減量額度,簡稱碳權,可以在自願性市場出售,給無法減少碳排的企業抵減其排放量,維持總排放量為零的「碳中和」。碳權交易所買賣的碳權就是自願性碳權。台灣在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時,為了減緩產業衝擊,允許自願性碳權能夠在一定比例上抵減碳費,造成兩種概念上的混淆。實際上如果要進行國際接軌時,自願性碳權是無法計入他國的強制性系統來進行抵扣,所以自願性碳權一定無法抵扣CBAM費用。

台灣業者之所以有這樣的抵扣期待,可能是因為一直把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理解成「碳關稅」。事實上在歐盟的官網上就清楚說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目的是要解決「碳洩漏」問題,也就是歐盟內部業者因為承擔較高的碳成本,自然會外移到碳成本較低的國家進行生產,其結果就造成歐盟的資本外移,同時抵銷了全球的減碳效果。所以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是要求其他國家一起接受歐盟的排碳標準,因此它並沒有違反WTO國民待遇的原則。台灣之所以把它理解為碳關稅,是因為台灣一向把碳排成本當成不必支付的「外部成本」,現在被強加歐盟的高排碳費用,自然認為這是輸往歐洲要多付的「關稅」。

碳成本的全球性上升是無可避免的趨勢,而且會造成台灣產業競爭力的重大重組,所以企業界(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碳焦慮是真實存在的。面對這個重大的變局,政府與業者首先要思考的是如何通過一個良好的碳定價機制,建立排碳有價以及價格發現,讓台灣的企業能適應這個碳成本上升的過程;其次是協助企業發展出各種減碳製程、綠能與負碳技術來創造新的產業藍海。

以台灣目前實施的碳費制度而言,它的首要優點是相對低的啟動行政成本,而且因為有空污費作為參考的經驗案例,對政府科層組織而言是已經熟悉而容易上手的制度,這也是對企業界已經熟悉的模式。其次是碳費價格穩定,企業的碳成本成長容易預估,可以根據自己產能的增減決定是要繳碳費,還是更換設備,取得節能減碳的新技術,因此需要取得融資,重排訂單等等一系列安排。穩定的碳成本估算有助於企業的長期經營。

但碳費所肩負的複雜性當然遠非空污費可以比擬。碳稅/費制度的最大缺點是無法控制廠商與民眾的排放量,也就無法確保排放量會逐年下降,達到二○五○年淨零的目標。除非政府可以保證碳費價格逐年上調,而且價格上漲幅度要大到足以促成企業與民眾都會按照二○五○年淨零的減碳幅度行動,以及產生足夠誘因促進減碳與負碳產業的發展。但在台灣的選舉政治文化下,碳費逐年上調的政治可行性會遭遇嚴厲的考驗。

即使政治人物有足夠的政治意志來執行此一任務,由政府控制的碳定價也可能會缺乏市場機制,難以達成價格發現與市場效率的問題,以致於對大小不同公司難以制定適當的免費核配額、分配好鉅額碳費的專款專用範圍,以及有效地促進負碳產業的投資問題。所有這些問題一定會涉及一個有效的跨部會規劃機制,因此可能需要對現有政府科層組織進行新的能力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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