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新竹瓦斯公司管線加壓異常,致竹北住家氣爆及居民受傷,眾議究責。
二○一四年高雄氣爆,當時各級機關推諉「無法可管」,雖然《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已就高壓氣體之製造、供應、儲存、運輸、消費,設有安全規範,勞動部卻稱僅規範廠內,經濟部也稱尚待修法將管線「視為工廠設備的延伸」。
但條文既載明「運輸」與「消費」,當然連結廠外活動,且授予主管機關權限,並明定應執行事項,足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從而,事業單位以導管運輸高壓氣體,應遵守法定設置標準及安全措施。若主管機關依法確實檢查,及早發現管線設置不當並有鏽蝕,也確認操作設備的勞工能夠有效執行安全措施,或能避免慘劇發生。
痛定思痛,高雄市翌年即訂定《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建立監理檢查機制,有效管理轄內工業管線。反觀新竹瓦斯公司完全由縣府官股經營,人謀不臧,長期積弊,終釀事故。
唯有落實管線安全治理,加強防災意識和準備工作,才能保障公共安全。
(作者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