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憲法法庭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定搜索、扣押範圍,未排除律師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所產生的文件資料,不符《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之意旨,應於二年內修法。
為保障被告受有效辯護及公平審判,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明定: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委託人間在專業關係內的聯絡磋商均屬保密;我國《憲法》、大法官此前解釋及本次判決也一再明示保障律師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由此觀之,檢調一○九至一一一年間頻繁搜索律師事務所多達廿間,若有扣押律師與被告間來往文書或電磁紀錄,即屬非法取證。
搜索、扣押範圍既是辯護重點,而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基於專業倫理不得洩密及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但現行《刑事訴訟法》竟預設律師在場將有損偵查不公開,亦有礙迅速及時實施偵查而影響發現真實,乃未准許律師於偵查中搜索或扣押時在場。此條實也有牴觸《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疑義,亦宜配合研議修法!
(作者為執業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