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醫材法談團購風波

◎ 葉昱呈

日前有一名麻醉科醫師開耳溫槍、額溫槍團購,被質疑測不準事件,引發各界爭議,有論者認為「團購」僅是透過網路、社群媒體,聯合多數人一起購買大量商品,並與商家議價,以取得最優惠價格的購物方式,並未涉及販賣之營業行為,不至於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筆者認為有澄清之必要。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賣醫療器材,且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包括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亦即只要「供應」他人所需之醫療器材,均須受規範。這位醫師如未具醫療器材商資格,而以團購之名義,提供他人訂單、付款等協助代(團)購之服務,甚且有收取費用或居間利益情事(例如:低價買進耳溫槍,再高價轉售團購成員,賺取中間的利潤),即符合上述的「供應」定義,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

此外,如透過網路、社群媒體等管道,以通訊交易方式販售醫療器材,除了本身須具有醫療器材商資格,且必須依照「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標註完整資訊,否則將涉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未具醫療器材商資格,欲從事網購、團購、代購醫療器材者,應先符合規定,以免受罰。

(作者為衛政公務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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