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緯政
每年五月是綜合所得稅、房屋稅的報稅季節,當您收到稅單時,是否曾經納悶過稅單上的「應繳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還是乾脆囫圇吞棗地直接繳一繳,心想反正政府應該不會算錯吧?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該條項內容原先於立法草案階段即有載明要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然而,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卻被加入本段文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因此,導致稅捐稽徵機關容易藉此「除外規定」,以簡化程序為由而便宜行事,其保障納稅人權益的本意,竟形同具文。
就目前實務上而言,房屋稅與地價稅等稅單上,並未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甚至連計算方式都沒有列出。
以房屋稅的稅單為例,僅記載房屋的課稅現值及適用稅率,至於現值如何算出、為何適用該稅率,並未敘明理由,當納稅義務人有異議時,必須另行向核發繳款書的機關查詢才能得知,然而,諸如此類「無理由稅單」,若在其他國家則通常會被認定是無效的稅單。
為避免納稅人權益被漠視,筆者具體建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應刪除所謂「無理由稅單」的除外規定;換言之,稅單「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使納稅人能充分瞭解並熟悉處分作成的理由,如此才能真正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的精神。
(作者為大學講師、前立法院院長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