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健保停復保制度再思

健康團結不分國境

◎ 葉明叡

有關長年爭議的健保入出國停、復保問題,上週五(廿三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做出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九號判決,認定目前僅以健保法施行細則來規定停復保制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但憲法法庭同時也認定,現行停復保制度之實質內容,為立法自由形成空間,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財產權與個人健康自主權等。

停復保制度乃因實務需要而產生,健保法母法中,從未對停復保有任何規定。但現實中,國人入出國境、旅外留學工作、僑居外國等樣態眾多,在國外時間長短亦所有別。台灣之醫療水準尚稱中上,又因健保之相對完整財務保障,過去常見之爭議,為國人長期出國時,即停保健保,偶爾返國時,繳交數個月健保費後,即可獲得健保給付原本在國外較難取得之各項醫療服務。停復保規則雖經過歷次修訂,但仍以健保法施行細則規範之,是以此次被宣告違憲,最晚於兩年後失去效力。

依此判決,健保停復保制度若有繼續存在之必要,其下一步勢將涉及健保法之修法,將停復保規定寫入其中,吾人可藉此機會思考停復保制度之意義。全民健保作為強制納保之社會制度,其倫理基礎是台灣國民、以及在台灣生活所有外國居民之間,對於彼此之間健康需要的團結互助,盡量不使人們因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而失去救治機會,因此透過制度化的方式,賦予互相看顧的義務。

這種義務,是否應該隨著我們其中任何個人離境出國而消失?不論因為生涯規劃、工作、留學等考量,台灣人在全球各處發光發熱,我們皆應予以祝福支持,我們所共築的健康團結,也不應將旅外國人摒棄在外。而旅外之國人若還有意願、仍珍視這塊土地、這個國家,也應繼續參與貢獻於健康團結,維持實際的連結。這是我們台灣人對彼此的承諾,海角天邊,都會繼續看顧彼此的健康需要,未來停復保和戶籍相關納保規定,應以此精神來修訂。

(作者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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