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外遇者有權提離婚?釋憲宜慎

◎ 朱言貴

夫妻因外遇而感情生變,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對負心人設有門檻,應負婚姻破裂較重責任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人夫質疑此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定本月十五日辯論,婚姻自由權若凌駕婚姻制度,可能顛覆國人對婚姻的認知。

朱政坤法官審理數起離婚訴訟時,認為婚姻應該是配偶雙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結合關係,婚姻自由涵義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和人性尊嚴維護,應是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如果婚姻的存在,無法達到這些目的,甚至於反而有害時,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夫妻因外遇而感情生變,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對負心人設有門檻,應負婚姻破裂較重責任的一方無權提離婚。(本報資料照)

不過,朱法官可能忽略了一點,如果應負婚姻破裂較重責任的一方有權提離婚,讓外遇一方還可興起休妻、休夫的念頭,確實挑戰國人的感受,衍生出來的問題可能更多,有可能徹底打垮婚姻制度的根基。

儘管律師江郁仁在探討有責配偶離婚請求論文中,指出法官在裁判時,婚姻破綻已經發生,重點在於夫妻是否「難以維持婚姻」,而不是斤斤計較誰可責性比較重。主張允許有責配偶離婚,不妨透過離婚慰撫金來制裁其有責性,可能是個兩全其美的方法。美中不足的是,如此一來恐將衍生「有錢是老大」的亂象,碰到婚姻出軌醜聞,莫不可以用錢擺平,殊不可取。

基本上,大凡做錯事的人,可以在適當的條件下,原諒其所犯的錯誤,但無論如何,絕對不宜賦予其特殊的權力與機會,否則法律素來追求的公平正義理念,從此便蕩然無存!如果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是網開一面地允許有責配偶有權提出離婚請求,那麼對於無辜配偶堅守的「家庭」或「名份」情何以堪?

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即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若是婚姻出軌的一方,可以跟無辜受害的一方,同樣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話,從此以後出軌的一方非但不知道反省,反而變本加厲,後遺症必然層出不窮。

無論如何,尚未透徹想清楚其中的利弊得失之前,不容率爾輕易出手。

(作者曾任空大法律課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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