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槍是自衛用 別拿來爭取績效

◎ 蘇天從

上個月中,新北市中和警方攔車路檢被拒,警方追逐過程開槍擊傷乘客致死,隨著家屬的態度,媒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北市警局表示,員警當下為阻止拒檢汽車持續逃逸,波及無辜路人,開槍喝止,避免危害持續發生,警方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使用警械,於法有據。但後果呢?

就算合法使用,由過去的案例發現,檢方的立場都要警方先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才會不起訴處分;還有不少的檢察官著眼在對方,才不管你合法與否。例如數年前楊梅富岡警方查捕通緝犯事件,先對警察起訴再說,就算檢察官事後支持,民事和解總是被獅子大開口,負責任的長官會幫忙找地方資源,但多的是膽小怕事的官,趕快割袍斷義劃清界線,還揚言壯士斷腕落井下石的拔官調動,若非法使用警械不僅賠償、丟官,還要牢獄之災。

使用警械經常在剎那間要立即判斷,實非法界人士所能想像,稍有不慎後患無窮。個人在外勤多年,經常提醒同仁「警槍只能用來保護自己,千萬不要用以爭取績效」,講現實一點,人犯跑了,若賊性不改,改天還有很多機會可以抓他們,何必在乎那一丁點面子?尤其是追車,常置自己與路人陷入險境。好漢不吃眼前虧,人犯帶不回來先別勉強,再動動腦筋想如何抓回來,厲害的老刑警運用的是智取,不是膂力,成龍所演的警察故事那般的神勇,切記那只是為求票房的效果。

另別被記功、嘉獎迷昏了頭。積累多了固然可以爭取考績甲等,可以優先請調去想去的單位,更可以提高投考警大的分數,但命沒了、官司纏身,什麼都是空的。

(作者現任公職,著有《百官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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