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老鳥談警察逞英雄

◎ 蘇天從

一名確診新冠肺炎六十二歲的洪姓男子,疑因不滿遭隔離於負壓病房,竟持水果刀砍傷三名護理師,警方獲報著隔離衣趕往醫院將他壓制上銬…。

每次看到這種報導,我的心都揪成一團,為什麼每次逮捕人犯或僅僅是面對不服取締撒野的民眾,一定要如此「固定」的壓制模式?前鐵路警察李承翰殉職的教訓還不夠驚悚嗎?

事實上警察為什麼這幾年突然變得這麼「刺牙牙」?自從在酒店、街頭發生打群架?「再發生警察首長下台」,怕下台的結果是入夜後集合警方,把「快打」的重心凌駕一切勤務,造成工作不講方法,只求優勢警力好壓制,加上媒體為了報導的效果,最期待警察面對對手就「摔倒」、「壓制」、「上銬」、「逮捕」、「遊街(從分局移送出發前多人串起來上囚車的鏡頭)」,好一氣呵成警匪效果,更是推波助瀾。

回顧半個多月前,媒體爭相報導高雄一名女警跟隨一群男警跟蹤毒犯,毒犯拒絕開門,男女警借同樣三層樓高的鄰戶爬出窗戶,再懸空走橫樑後,沿著外牆的排水管爬進毒犯住處冷氣機旁的小窗,進入屋內逮捕毒犯,最後更不會忘記物化女性一下,女警長相甜美才廿二歲,還附她的照片吹捧一番。

這個報導之後,有多少年輕的男女警想搏版面,那怕只是抓個吸毒的小咖,也爭相演出這麼高難度的危險動作,更何況沒有法院的搜索令狀,可以這麼草率的進入毒犯的住居所?如果,萬一本案衝入的女警被一群歹徒挾持、傷害,那這種「蜘蛛人式的英雄」代價也未免太大了!

逮捕未持有凶器、無反抗行為的人犯,始能徒手執行,本案嫌犯已動刀殺人,警方到場時若嫌犯還持刀拒捕,千萬不要逞英雄的展開肉搏,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就可使用警槍。

惟在醫院人多怕傷及無辜,同法還有第三條第一款: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就算緊急狀況手頭沒有槍械、警棍,也要拿取現場可利用的桌椅、掃把、雨傘等一切可用以阻擋、反制的器具來協助防衛以利逮捕,千萬不要「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妻兒淚滿襟」!

(作者現任公職,著有《百官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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