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美日安保條約架構下 制定日版台灣關係法

◎ 歐瑋群

四月十六日美日聯合聲明在五十二年後再度提及台灣。四月廿三日日經評論更披露,美國曾提議日本仿效美國訂立日版《台灣關係法》。台灣問題同時進入美日外交政策核心,實屬罕見。

長久以來關於台灣問題,各方向來以舊金山和約為討論重心,卻忽略了該和約相同條約制定形式的第二條第二、三項,作為條約主導國的美國事後並沒有針對第三項的千島群島、南庫頁島特別制定相關法律,卻僅對第二項的台灣、澎湖制定了台灣關係法來加以運作,此項差別對待除了彰顯台灣問題攸關西太平洋的穩定與安全,更證明台灣問題的核心其實是政治角力,不是法律問題。因此日版台灣關係法如何制定本質上也是如此。

針對制定日版的台灣關係法,日本外務省向來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日方已經放棄台澎主權,對於台灣問題無置喙之地加以閃躲,但事實上,舊金山和約只能解決二戰時西太平洋秩序的問題,並無法處理戰後西太平洋情勢的變化。為此,美國分別與日本、台灣簽訂了舊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及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來因應戰後冷戰新形勢,其後再演變成現在的新美日安保條約及台灣關係法。

又美日安保條約係為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締結此條約,而日本政府更於一九六○年二月廿六日就遠東的範圍統一見解:「一般而言,該區域包括菲律賓以北和日本及其周邊地區,韓國及中華民國所轄區域也包含在內」,並且在之後註解「中華民國所轄區域」就是「台灣區域」。此也與台灣關係法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為立法目的之目標不謀而合。也因此在討論日版的台灣關係法制定時,必須先釐清相關的國際背景,而非以舊金山和約來概括認定。

日本防衛大臣岸信夫過去曾言,日本不像美國有台灣關係法,日台安保實務合作「很難、很有限」,間接點出了日版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日美同盟既然是印太地區安保核心,日本官方實應利用美日發表新聯合聲明的契機,在美日安保條約架構下制定日版的台灣關係法,以確保安保實務的運作,才能避免讓台灣成了美日聯合聲明運作的破口。

(作者為民間企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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