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啟仁
某公務聯盟最近舉辦「考績作業大黑箱.公務員要求附理由」記者會,呼籲考試院應於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書上具體載明理由,並儘快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筆者忝為負責考績業務之人事主管,略表淺見如下。
「考績」對公務人員影響重大,舉凡升遷、平調、參加各類甄選等,獲評審委員青睞者,莫不以考績優秀者為首選。惟考績制度施行多年來,亦有不少可改善之處。
首先,凡被其他團體(例如媒體、吹哨者)舉發嚴重弊案者,職司政風或督察等單位考甲比率不得超過十%。揆諸實況,某些記者(或團體)追弊端之功力,讓政府部門難望其項背。許多弊案之所以爆發,莫不得力於這些人的鍥而不捨。既然如此,從另一角度言,恰可證明政風或督察等防弊單位之失職,若不降低其考甲比率,荒謬之至。
其次,將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改為「以同職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目前以同官等(簡、薦、委)為考績之比較範圍,形成「大欺小、高吃低」之陋規,對低階者不公平。論者或主張此舉恐矯枉過正。但筆者認為欲除沉痾,非過正不足以矯枉。
最後,不妨考慮採行全方位評價制度,稀釋主管獨斷權力。除採傳統之上對下考核外,加入同儕及下對上之考核,權重指數依序遞減,以免單位主管偏見,更可窺見受考者之表現全貌。
總而言之,考績攸關公務人力良窳甚鉅,而公務人力優劣則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如何藉由考績制度獎優汰劣,殊值深思。
(作者是公務人員、人事部門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