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高牆內外的司法領導

◎ 曾建元

當前司法界的大事,是為因應兩年後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上路實施的準備工作,但因民國一一五年全面實施之前,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只限於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因此實際適用案件,相對於法院長期積累的龐大數量,可說是微乎其微。這樣的「國民法官法」,恐怕只是司法形象行銷而已。

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等是司法的核心價值,司法改革作為實現司法核心價值的途徑,就是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化有法院牆內與牆外兩個面向,牆內指司法行政管理和領導的民主化;牆外是司法審判和相關爭訟調處能滿足人民法感和實現社會正義。如何讓巨塔內的法官,在知識和經驗上與時俱進,貼近民心,適應快速變動的現代社會,則是司法改革的永恆目標。

司法民主化的改革涵蓋許多社會工程實務。從司法領導角度言,重點在強化與民眾第一線接觸而從事主要事實證據調查與心證的地院法官審判能力。法官審判能力的提升,包括法官專業知識和常識判斷的增進以及健康身心的維護。除法官的自覺外,制度上,從營造法院成為一個學習性組織、人性化管理機構以及強化法院和在地公民社會互動機制做起,引進外部專家社會力量,可提供法院所需的知識資源和社會溝通與信任。

所以現有殘留國家集權色彩的司法體系管理風格,應注入民主化人性元素,法院的領導管理更不能忽略我國特有的模擬家庭關係同僚情感經營,徒然崇拜數字和規則作為管理工具,易使法官獨斷的職業性格,惡化為酷吏組織集體性格和法律文化,對於法官的職務評定,更應強化法官的專業自律精神,並適度開放外部參與評鑑,以減輕院長的過度權力和負擔。

僅開放國民法官重罪審判,不足以實現司法民主化,以現行制度言,加強民刑事調解功能,減輕案源,使法官能集中心力於難解的訟爭,也是平民參與可以貢獻於司法改革之處,這亦繫乎院長對在地社會的掌握。

公共管理學的知識告訴我們,被上級拔擢為主管或首長的理由,往往與個人的領導能力無關,而主要是贏得上級信任的表現,因此幾乎所有的領導者都是在做中從頭學習如何領導,這正是司法高牆和巨塔文化在司法民主化潮流中要補課者。

(作者是台灣北社副社長,現任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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