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黑糖鮮奶事件 該罰

◎ 程仁宏

雲林一名女童的母親投訴,七歲女兒罹患癲癇,不能飲用含咖啡因的飲料,在迷客夏店員告知沒加茶的情況下,讓女兒連喝黑糖鮮奶三個月,結果一個月癲癇發作四、五次。業者飲品不標示清楚,又欺騙消費者,被踢爆後,道歉並宣布捐出一日所得,這樣就能了事嗎?

事實上,食藥署已公告修正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手搖飲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規定內容清楚標示,包括「總糖量」及「總熱量」,且須以「最高值」表示之。總咖啡因含量標示,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兩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三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以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巿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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