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師生戀與性平法

◎ 林俊寬

報載台北科大34歲林姓女教授幾年前擔任副教授時與指導之男研究生發生「師生戀」,對此教育部表示,北科大教評會已做成決議,林師違反教師聘約,給予書面告誡,並停止系上經費補助1年,教育部並表示,本案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規範之範圍,學校亦已將該媒體報導事件,以檢舉案交學校所設性平會,依性平法之規定程序調查處理,並由性平會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本人認為整件事件之處理,不論校方或者教育部根本上均弄錯方向。

蓋我國之性平法主要係針對校園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加以防治及處理,而本件依據媒體之報導,作為當事人之女教授及男研究生均已成年且未婚,二人如真心相愛而在一起,何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可言。

本件經過他人檢舉女教授係將許多研究資源獨厚該研究生,護航研究生論文口試,以及用研究經費帶男學生出國玩,公私不分。因此本件之重點在於教授是否已經違反教師之基本教學倫理(研究經費報帳如有不實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屬於教師法最為基本之規範範圍內,因此學校要調查之重點應在此部分,而非女教授與研究生發生戀情部分。

今學校調查弄錯重點,並以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應予保密,故而未公開交待調查之結果,教授是否有檢舉人所稱之「將許多研究資源獨厚該研究生」、「護航研究生論文口試」,以及「用研究經費帶男學生出國玩,公私不分」,而教育部對此未加以糾正,發新聞稿表示本件屬於性別平等案件,學校已依法處理,如此豈能昭公信並對社會大眾交待?尤其台北科大為國立大學,其經費均來自於廣大納稅義務人,社會大眾有知道真相之權利。

其實今日學校及教育部弄錯方向,其原因來自法律規範制訂之錯誤,蓋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母法)教育部因而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而其第7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惟細看本條文之內容,規定「與性或性別有關……」等語,已涵蓋所有兩性有關之交際互動,而非限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有關事件上,已經超越母法所要處理之範疇,難怪現在各級學校只要碰到有關男女之間之事件,就用性別平等法來處理,也不管事件之本質到底是否屬於性別平等相關範圍,對此教育部主管機關不知以為然否?

(作者為律師、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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