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革學術圈老人政治

民主化升等是大學自治前提

◎ 戴伯芬

教育部研修「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擬強化大學教師自審監督機制、提升學校自我課責能力,引發台灣大學系統三校校長聯名批評,認為教育部有侵犯大學自治之虞;另一方面,教師工會則提出大學升等制度的種種弊端,尤其是外審委員指定不公,嚴重侵害教師升等的權益。

教師升等不同於企業選任主管,總裁說了就算。一般說來教師升等需要經過系、院、校三級三審制,目的即在維護升等的公正性,嚴防徇私舞弊情形。第一級是由系教評會把關,通常就教師教學、服務做一般性考核,如果通過就可以由院送外審,交由學校以外的相關領域教授審查,審查結果再送回院、校教評會做決審。看來制度設計十分嚴謹,執行則是另外一回事。

院、校教評會的委員是由各系以及各院組成,以輔大這樣的綜合性大學來說,有十二個不同學院,文學院不了解醫學院專業,理工不清楚社科標準,從對教師個人教學服務的熟習度與研究專業相關性而言,系教評會最了解教師,其次才是院,但最終的決策權是在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有最終否決權。所以只要院或校教評會送外審不夠公開透明,即容易製造教師升等不過,特別是在私立學校,基於成本考量,多數學校不願意教師升等的主因是會增加人事費支出。

這個金字塔型的威權結構,讓大學得以假自治之名,形成主管或資深教授由上而下、對資淺教師的控管,再巧妙地結合限年升等條款,要求年輕教授在六年期限內無法完成升等者就得走路,更鞏固了學術體制中的老人政治,於是乎年輕教授不敢忤逆資深教授的意見,因為升等還要看上面挺不挺;才華洋溢的新銳學者產出的論文甘心讓主管掛名,因為爭取研究經費也要看學官的臉色。有位國立大學的年輕助理教授好不容易申請到科技部研究計畫,系主任要求除主持費之外,其他的業務費皆要交由主任統籌管理,就連計畫買根螺絲都要向主任請購,顯現學院內部權力的極度不公。

大學校長需要了解大學不是企業,自己也非總裁,以外審委員意見做為教師升等與否的判準,才能真正落實大學自治。教育部修法考核各校升等制度的執行品質,將有助於改善升等制度弊端,落實民主的大學自治。

(作者為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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