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富
公民可以參與審判就是好的審判制度?未必,須由公民參與司法審判過程中,是否會受到經法律專業訓練的專業法官(以下稱專業法官)權威的影響才能判斷!
我國司法院力推的參審制,類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的參審制度〔註一〕。中國實施數十年產生越來越多的信訪(俗稱上訪)案件,致使中國國家信訪局(類似於我國監察院的功能)疲於奔命,意即中國人民不信任法院,期待信訪能巧遇現代包青天為他們伸冤。上述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因黨國控制審判員(我國稱法官),而人類總是服從權威〔註二〕,所以中國陪審員(我國稱國民法官)只能遵循審判員的意志,無法真正參與審判活動,頂多僅止於提供人生經驗及知識,因而造成大量的冤獄及不公的審判案例。類似狀況,台灣參審制隨機選任無法律專業訓練的國民法官,會有不受到專業法官權威影響而真正參與審判活動的奇蹟出現?甚難!這種參審制與現制的審判結果差異不大,這樣的司改只是虛應故事而已!
陪審團審判制度(以下稱陪審團制)是分別由具事實認定專長的陪審團,在訴訟兩造所提出的人證、物證及說法的交互辯證下審理事實為何,是否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審斷有罪無罪。如有罪,再交由專業法官做適用哪一條法律及量刑的裁決。陪審團員隨機選自各行各業,分布於各年齡層,且無法律專業訓練,在無專業法官的權威下,對於事實判定的見解與能力遠遠超過單一行業的專業法官,更能接近人民的感情。換句話說,陪審團制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不受到專業法官權威的影響的審判制度。
至於有人擔心陪審團員被收買、控制、或暴力脅迫等事宜,難道參審制就不會發生嗎?或有過之而無不及?
如我國採用陪審團制,可以從陪審制書面指示、評決書及量刑理由等文件以取代判決書。專業法官付出判定有罪無罪的權利,只做適用法律及量刑裁決書,可減輕工作量而準時上下班。檢察官和律師將會因提出的人證、物證及說法在法庭上的交互辯證下增加工作時數。這些付出或許就是改革阻力之一?但是得利的是普羅百姓,民進黨何不依其黨綱定下陪審團制?莫非想藉參審制做黨國鋪路的始業?
〔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的刑事基層及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民事第一審民事案件審判組織,可用有人民陪審員(我國稱國民法官)的參審制,也可以不用,且刑事最高法院及第二審民事案件審判組織僅由審判員(我國稱法官)組成。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編審判,第一章審判組織,第一八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審判組織,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註二〕由「米爾格倫實驗」(Milgram experiment)可知人類總是服從權威。
(作者為北社理事,華夏科大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