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您期待收到怎樣的法院判決?

◎ 陳明呈

您也許對新聞報導某案件判決「結果」感到不滿,但是否曾經完整看過法院判決理由?

有時為了釐清上訴理由,我會問被告:你看過原審判決理由嗎?經常看到被告只是迷惘地搖搖頭。

說穿了,他們都只是不滿判決「結果」而已。

既然如此,法官為何還要辛苦為每個案件寫上數頁、甚至數十、數百頁的判決?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規定,有罪判決必須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也就是說當判決被告有罪,法院不僅要說明為何採用對被告不利證據,還要說明不採納對被告有利證據的理由。

再加上如果曾經參與過法庭活動,不難發現刑事通常訴訟程序大致包括「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法官會先在準備程序整理案件爭點,同時決定該調查哪些證據,接著在審判程序進行證據調查(例如訊問證人),最後在判決書內針對各項爭點說明判斷結果及理由。

這些加起來,才是一場完整的審判。

換言之,撰寫判決不僅讓法官對外具體說明判決理由,可受公評;即使被告不滿判決結果想提起上訴救濟,也能充分瞭解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過程,作為下一個審級訴訟攻防的基礎。

近日立法院緊鑼密鼓地審議各種國民參與審判法案,其中包括「陪審團」制在內。不少民眾或許認同採行陪審團制,卻不見得清楚在此制度下,判決結果是由陪審員共同討論而做成,因此法院只需要宣讀陪審團評決結果,卻不需附具理由,更別說是使用或排除了哪些證據,以及推論過程的說明。同時法官因為不參與陪審團評議過程,當然也不可能要求法官必須為陪審團的「判決結果」撰寫理由。

於是,縱使獲得一個他人口中所說排除足以職業法官偏見、預斷的「陪審團判決結果」,無罪也就罷了,假設判決有罪,您該如何面對這樣一個「不附理由」的判決?

世界上沒有最完美的訴訟制度,一旦期待某項制度的優點而決定採用,相對也必須承擔它不完美的一面。因此面對訴訟制度的選擇,絕不該單方宣揚它可能的優點,而是要平衡審視不同制度的優劣,才是負責任的立法決定。

縱使某些人因為不滿少數由職業法官做成的判決結果,希望引進陪審團制,結果或許減少了法官撰寫裁判的工作負擔,但是否變相影響被告的整體訴訟權益?相信大家心中各有一把衡量的尺。

(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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