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迺訓
日前報載「高價租金吸引農民 簽約後才發現農保資格沒了」,提到許多農民因資訊不足,土地出租「種電」後,才發現被課徵綜合所得稅,或者因為農地非農用被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甚至在變更地目後,才發現喪失了農保資格,痛批光電業者讓農民成為受害者。
事實上,因民眾法律素養有限,而導致的契約糾紛遍及各行各業,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規定。而目前農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有種電收益之土地所有權人,在與業者簽訂的契約,仍未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訂定與適用,以至於上述相關損害農民權益的後遺症,均不及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
由於國家政策,種電規模預計會持續擴大,恐將有更多各種分區土地所有權人面臨損益疑慮,故經濟部可考慮著手規範相關定型化契約,充分保障地主權益。另外,因太陽能設備昂貴特性與日後回收機制落實考量,是否建立準用不動產契約要式之制度,例如汽車、船舶登記加以管理,亦屬政策可研究方向。
種電衍生的法律適用適宜性問題不勝枚舉,例如太陽能面板設置面積受建蔽率限制,然而太陽能面板並非不動產,並非可設定不動產物權之客體,用既有建蔽率規範建物去類推適用仍嫌不妥,應另訂特別法規加以規範適用為宜。
(作者為前高市府勞工局機要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