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釋字七九一,然後呢?

◎ 鄭善印

上個月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主張「性自主乃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的基本權」,以刑法處罰行使性自主權的通姦者,違憲!違憲刑法條文,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這樣的解釋,是大法官繼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同性可以結婚」之後,又一個不顧國民七成意見反對、深具啟發性的解釋。

但啟發性與顛覆性乃一體兩面,既然性自主是基本權,則一個有配偶之人買春,究竟應不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罰鍰?因為該法第八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男或女)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性專區規定),不適用之」。但,買春之配偶能否用釋七九一與警察對抗?他會說,既然不能用刑法處罰性自主,那為何可以用行政罰處罰?難道處罰的目的不同?但買春配偶會認為,同樣都是主張性自主啊,對原配偶是性自主,對賣春人就不是性自主?這不是標準的「標籤詐欺」嗎?

假如說處罰買春配偶是為了維護善良風俗,那配偶背叛當年的海誓山盟,更是違背善良風俗啊,哪裡是只有違背婚姻忠誠而已?假如說對主張性自主者重罰不行,輕罰才可以,否則違反比例原則,那大法官們的比例,顯然與七成以上國民的比例是有差距的。

從而,釋七九一之後必然碰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買春行為,是否也同樣是違憲問題。這當然也會牽涉到,各縣市政府是否要開放紅燈區的問題。開放紅燈區的法律通過已八年了,到現在尚無縣市首長敢犯眾怒宣稱開放色情特區,即使縣市議員也極少有人敢這樣主張。新冠疫情正熱時,固然不准八大行業繼續營業,但疫情稍緩,談到是否恢復營業時,除了台南市外,各縣市仍然遮遮掩掩不願正式公布,甚至中央與地方互推。從這裡就可看出台灣人對於性產業的價值觀了,那就是私下的可以,正式的不行。

然而,私下的問題很多,例如剝削、豢養保鏢、衛生、貪瀆等,我們國家正處於轉型正義及講究政府治理的時候,難道不能在刪除通姦罪的同時,也一併思考如何將性產業特區化?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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