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輝
去年二月初,內政部發布新聞謂全國有近五十萬筆、面積超過一萬三千多公頃的土地無人繼承,將逐筆交由國有財產署拍賣。其實,這是事關清治時期先人留下的土地,因政權更迭未辦移轉所留下的。
二十多年前筆者家族因高鐵徵地的關係,為了領補償費及祖產管理正常化,遂將未立案的管理委員會正式立案,並被推舉為管理人,管理四筆的土地,其中最大的一筆,上有一座三合院,除了祭祀祖先的大廳外,四周的土埆厝住滿房親,散在祖厝外的尚有沒有土地所有權的祖墳。
為了祖墳的土地有歸屬,筆者與公業派下員開了無數次的會,一直無法解決,癥結在祭祀公業不能購買土地,除非成立財團法人,但要成立財團法人必須要一筆費用,非我們這種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公業能力所及。再說,祭祀公業要處分土地必須召開派下員大會,程序繁雜,雖有人提議由個人購買後贈與給公業,但涉及登記問題,不了了之,在無解的情況下只好拖著。
唯最近突然接到國產署的公文,謂我們那筆約一五○坪的祖墳未與國產署成立租賃及其他合法使用的法律關係,要繳納一筆五十萬元的使用補償金,或騰空土地返還,此一公文又讓我們亂成一片。
這座墓地重修於日治時代的昭和己未年(一九四一),比國民政府接收台灣還早,這筆祖產何時變成未登錄土地,再變成國有土地,因歷史久遠及公業管理人一再更迭,已無人知曉。唯從國產署來函中知悉,國產署最早曾與未立案的公業管理人有過接觸,且在正式立案後,曾連續多年繳納使用補償金,後來國產署並未再寄繳費通知,直到今年四月才又通知,金額竟達五十萬元,令筆者錯愕不已。
據了解近五十萬筆無人繼承的土地,多數為古厝及古墓,這些當年錯失登記的土地,國產署將以國有土地之名逐筆拍賣,讓筆者對長眠在曾是自己土地上的先人感到不安。
民國一○四年國產法未修正之前,其五十二條之二就是專門解決這類問題,唯自民國三十五年立法的國產法,雖說一○四年有通知繼承人申辦,但筆者與歷任管理人卻從未接獲過任何通知,致機會一再喪失。由於全國涉有五十萬筆土地,並非小事,立法院應速立專法解決,並確實通知繼承人,讓其中的祭祀公業土地回歸給其子孫,也是政府的一大德政。
(作者曾任台中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