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總統特赦時機到了嗎?

◎ 吳景欽

隨著總統就職日的接近,關於總統該否行使特赦的問題,再次浮出檯面。而特赦權,已從彰顯執政者的恩惠,轉向是對個案不正義的救濟。故特赦的對象,除前總統陳水扁外,更得考慮邱和順。

根據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僅能免除刑之執行,除非情節特殊,才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如在一九八五年被誣指為銀樓搶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的蘇炳坤,於二○○○年經陳前總統特赦即是罪刑同免的特赦型態。惟也因此造成其聲請再審與冤獄賠償被駁回,直至去年才真正被法院所平反。

就陳前總統的特赦,最大的問題,來自於特赦的效力是否包括未確定的案件。因赦免法第三條,並無如赦免法第二條,即大赦之效力,除已受罪刑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外,也包括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之規定。故若將特赦用之於未確定的案件,除有逾越法律紅線的爭議外,也是以總統的特權來取代法官的審判權,更屬有罪推定。惟既然赦免法,對於行使特赦權的要件與範圍並無明文,則關於行使的對象,似也無法排除尚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只是於陳前總統的特赦案,政治考量恐要多過法規如何解釋。

而目前已經副總統提請總統特赦的案件,則是一九八八年,因涉及陸正綁架案與柯洪玉蘭分屍案,並於二○一一年被判死刑確定的邱和順。此等案件,不僅被害人的屍體未尋獲,隨著審判時間漫長,相關物證也在有意、無意間消失,致使認定邱和順有罪的證據,就是兩百多份的被告與所謂共犯自白。這些自白不僅相互矛盾、錯誤百出,更非出於任意性。也因此,在一九九四年,監察院還提案糾正此案的承辦檢察官與員警,甚至在一九九八年,還有四名警察被判強制、偽證等罪確定。

惟此案就算有這麼多嚴重的瑕疵,但在現有的司法體系,幾乎不可能承認所有判決皆屬有錯,致無法藉由法律的非常救濟來加以扭轉下,肯定只能藉由總統的特赦權來調整正義的天平。尤其在邱和順已步入六十歲及超過三十年的長期拘禁所帶來的身心疾病,甚至是隨時有遭死刑執行的風險,特赦權的行使,恐已屬必然與迫切。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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