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中生校外牽手要被懲處?

◎ 趙南星

據日前報導,就讀台中清水國中的同年級不同班兩位學生,穿制服在校外公園牽手,路人檢舉後,校方告知二人要各記一小過並寫悔過書,經雙方家長抗議,教育局居中協調後改為輔導。

台中市教育局指出,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十條,不得籠統將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之前台中市並未有國中生因男女交往在公共場合牽手被記過的案例,校方作法明顯不妥。清水國中校方十九日已和男女學生家長溝通,並沒有記過,改以輔導方式取代處分。

關於此事,筆者身為國中第一線教師,有兩點看法。第一、校方應更明辨是非、承擔教育責任。校方第一時間選擇用校規處置,可見校方認為「在校外牽手」是偏差行為,應該予以糾正。在社會學中,偏差行為是指「不符合社會期待」的行為,若該行為不被社會認可,可能會被道德勸說,或用法律懲處,視狀況而定。但哪些是自己的道德觀,哪些又是觸犯法律,應謹慎分辨。這兩位學生,只是在公園牽手,依教育局事後指正,沒有違反規定,可見校方第一時間的處理,明顯失當,若非家長抗議後改為輔導,恐成定局。筆者認為校方身負教育責任,在懲處上更應謹慎。

第二、與其事後輔導,不如平日注重教育品質。學校教育和社會大眾,應更誠實去面對:一味的妖魔化未成年交往這件事,在學校或家裡也避而不談或匆匆帶過,就真的能杜絕未成年交往嗎?還是讓青少年選擇地下化交往,因性知識不足,反而讓未成年懷孕等問題惡化,衍生更高的社會成本?

二○○四年性平法上路後,下一代在學校接受性平教育,社會風氣也逐漸改善,但從此事件可知,社會大眾和學校教育,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台北市國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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