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舉發雞排賄選有感

◎ 王洲明

為防止暴力與賄選,依中選會規定,選前要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因應,由縣市選委會主委主持,選舉監察小組召集人、轄區檢察長、縣市警察局長等四人出席。筆者係以台中市監察小組召集人身分出席,除分享個人廿多年抓賄經驗,並向時任檢察長陳宏達提出告發書狀,舉發謝龍介、陳之漢(館長)以選後贈送「雞排」的模式賄選。告發書狀分別移轉給謝龍介戶籍區台南地檢署、陳之漢戶籍區新北地檢署偵辦。兩案最後均以「未有犯罪事實簽結」,讓人不解!

鑒於政客賄選模式千奇百怪,檢調查賄標準不一,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時,訂定「賄選犯行例舉」,以正面表列的方式且價值逾卅元,即構成對價賄選。卅元可查辦,而謝龍介「千份」雞排值約五萬元、陳之漢「萬份」雞排價約五十萬元,卻簽結不查。

選後,謝龍介以「雞排祭品文」與捐款卅萬元給弱勢團體作收;陳之漢在選後加碼發出一萬兩千份兌現對價。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九點:「將檢舉賄選期間限定在投票日後十日,不但與賄選『後謝』實情不符,且有違鼓勵檢舉賄選之旨,爰將檢舉期間修正為『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以擴大檢舉賄選之效果。」

政客、網紅、粉絲等支持者,在「選前」以利誘手段,公開宣示如某方勝出,即發送「雞排」慶賀。選後,公然「兌現」其選前承諾,以實際「後謝」行動履行「對價」關係。故選後兌現贈送雞排的行為就是賄選。

總統選舉,全國同一個選區,任何利誘均造成對價關係。一份雞排約新台幣五十元之對價,足以引誘影響投票行為。而千份、萬份雞排,金額高達新台幣數十萬元,該當查辦。

檢調應對賄選新玩意兒拿出對策,不可一再發生魔長道消、束手無策!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舉監察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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