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修法減輕防疫人員國賠責任

◎ 胡天賜

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一般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他所屬機關就要負國家賠償責任。這樣的國家賠償制度是針對平常時期下的公務員執法責任所制訂,目的在要求公務員小心謹慎執行公務,應儘量避免侵害人民的權利。

但是在疫情一級開設的非常時期下,無非期待在達到防疫目的之下,給予執法人員更大的裁量權限,讓他們能迅速、有效執法;如要達成此一目的就應限縮他們所負的國家賠償責任,以避免因過度謹慎而延誤防疫目的。

但是目前政府一方面施行疫情一級開設,宣示目前防疫已進入非常時期;但另一方面仍以平常時期之國家賠償責任制度,課予執法公務員所應負的責任。在這樣的矛盾法制下,執法公務員雖一心想要達成非常時期下的防疫任務,但為了避免未來可能引發的國家賠償責任,執法仍將因有所顧忌而無法盡力。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特別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必須因執行公務之行為先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才須就相關職務行為負國家賠償責任,此一減輕國賠責任規定的目的,即在避免因國賠責任而影響審判職務等公務員的執法目的。本文建議防疫條例也應增訂類似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內容,規定執行防疫人員如因執行防疫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必須先就執行防疫行為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確定後,才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如此,才能要求防疫公務人員在執行防疫任務時,無須時時擔心事後可能引發的國家賠償責任。

(作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主任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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